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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自主发行契约型基金的优势及挑战【转】
  发布时间:2015-07-31  作者:格上理财研究中心  阅读:
        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目前市场存在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均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但这些基金都是由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像私募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等过去不被认可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是不被允许自主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格上理财了解到,截止2014年10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787只私募产品中,自主发行574只,其中,证券投资基金476只,商品基金45只,股权投资基金41只,创业投资基金3只,其他类型基金9只。备案的品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自主发行的基金,可见私募机构在自主发行基金上的活跃性。
私募机构发行契约型基金的优势及挑战
        格上理财作为专业的理财机构,对私募行业有很深入的了解。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颁布之前,阳光私募基金基本通过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发行,私募公司只能作基金的投资顾问;也有私募公司通过发行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自己作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自己作基金管理人;也有部分机构设立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备案办法实施之后,私募机构可以作为管理人自己发行私募基金,而不必再通过各种通道或设立新企业发行私募基金。
        格上理财认为,私募机构自主发行契约型基金有以下几点优势:
1、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现在的通道费用大约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费用不仅更高而且还会设保底金额)。
2、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3、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
4、投资者人数优势: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门槛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通过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只有50个小额(100万-3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五十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5、税收优势:契约型基金本身为一笔集合财产,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因我国刚刚放行私募机构自主发行契约型基金,对私募机构来说是机遇也有挑战。格上理财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通道发行私募基金时,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等都是通道方来把控的,并且相关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也在通道方。私募机构自主发行契约型基金之后,私募机构由投资顾问转为基金管理人,就需要对基金的整个运行过程负责,但由于私募机构过往风控等经验不足,所以面临一些挑战。其他面临的问题有,过往由通道方负责的基金产品创设、份额登记、财产清算、绩效分析、会计报告等事项,私募机构自主发行产品后,面临相关人员扩充问题,或者服务外包。
相关法律法规
        格上理财摘取了两个新办法中涉及私募机构发行契约型基金的关键条款,并介绍了其颁布背景及意义,供投资者及业内人士参考。
1、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背景及意义:经格上理财了解,该办法颁布以前,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仅有像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方可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并且这些机构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取得行政许可。该办法颁布以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自行发起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并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2、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第五章投资运作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背景及意义: 经格上理财了解,2013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最早将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体系。除此之外,《信托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VC/PE主归证监会监管,发改委负责制定行业宏观发展政策。该暂行办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统一纳入监管,并涉及到契约型、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三类私募基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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